S. C. TO & CO.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(Practising) 杜 绍 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31周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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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纳税的条件
若您须课税,您应通知税务局。
税务条例第51(2)条规定,任何应课税的人士, 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,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四个月内,以书面通知税务局他须课税。
因此,您若须课税,但未有收到报税表,便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四个月内,书面通知税务局,要求发出报税表。
违犯有关条例可被罚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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